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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鄭淑婷/桃園報導〕國道六隊龍潭分隊警務佐楊蘭裕在2年多前曾被檢舉,以家人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,在國道服務處租櫃位經營餐廳,因付不出薪資被員工投訴,隔年5月,警政署以他確實有入股經營餐廳為由停職,楊不服提出申訴被駁回,直到去年才復職,未料又爆出索賄案。
101年8月被爆料時,楊稱自己並非負責人、未違法,但警政署調查認為,他與合夥人分別持有50%的股份,確實有參與櫃位餐廳的經營,因此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,於去年5月29日將他停職,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,因此被記過兩次處分。
楊因不服停職處分,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訴被駁回,停職半年才復職,復職至今不到一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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